一名女警承認向報案人及被捕人索取貸款及借錢,又借出銀行戶口處理海外騙案犯罪得益,索取利益及串謀洗黑錢罪成,入獄21個月。
被告區嘉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員,她承認向報案人索取貸款一百萬元,又向被捕人借錢,涉款六萬元,被裁定兩項索取利益罪成。被告同時涉及洗黑錢案件,承認借出銀行戶口串謀他人,處理海外騙案得益。
裁判官劉淑嫻判刑指,被告身為警員知法犯法,向報案人或被捕人借錢,令自己處於脆弱位置,不能秉公辦案,行為令警隊蒙羞,至於洗黑錢一案涉及跨境犯罪,須判處較嚴苛刑期,以免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受損,計及共四項控罪,總刑期判監禁21個月。
文字: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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