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高院指定法官陳嘉信法官被指在審理一宗侵權案時存在「司法抄襲」行為。被告方提出上訴,上訴庭3名法官認為,陳嘉信的抄襲行為令外界覺得他是在「走捷徑」,並且陳嘉信未有作出獨立判斷,也沒有給予足夠理據裁定原告勝訴。因此,唯有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下令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審理。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
該案的原告為黃道益活絡油,7名被告:星洲藥業、星洲藥業(香港)有限公司、星洲藥業有限公司、南洋(新加坡)藥業公司、Law Yan Wai(音譯:羅仁槐)、高惠萍及羅家琪。原告於2014年入稟,指被告至少在2012年起開始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黃道益」、「黃道益活絡油」、「黃道人」及「黃道老人」等標誌,故要求法庭禁制被告假冒商品和侵權。
被告提出上時指陳嘉信疑「司法抄襲」,並附上列表,逐段比較原告陳辭及陳嘉信裁決書的內容,並發現陳嘉信的裁決書內容,有超過98%是抄襲原告的書面陳辭,其餘2%亦沒有任何一句是由陳嘉信親自撰寫。被告認為陳嘉信未有作出獨立判斷,也沒有給予足夠理據裁定原告勝訴。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出,司法抄襲在過去20年成為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等地法院的討論議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有獨立思考,大量抄襲其中一方陳詞,難免會引起外界懷疑該法官有否考慮另一方的理據。根據被告呈上的列表,陳嘉信的裁決書只是對原告陳辭作了些許修飾,其餘都是「搬字過紙」。陳嘉信在判決書中未提及辯方的說法,令人難以相信法官能夠運用他的智慧,處理本案爭議議題。
陳嘉信的抄襲行為令敗訴的被告更感不滿,覺得陳嘉信只是「走捷徑」,並放棄其司法責任。張舉能及潘兆初已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嘉信表示明白和同意。張舉能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為法官提供更多關於司法抄襲的培訓和指導。這個案件提醒了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該保持獨立思考和公正態度,不應該只是簡單地抄襲其中一方的陳述。這是維護司法公正和尊嚴的基本要求,也是維護司法制度的最低標準。
文字: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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