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法小知識】「遣散費」是甚麼?

曾有被裁員的打工仔表示,其僱主告之需要等多一會才有資金支付遣散費,於是該員工等了又等,多個月過去,僱主突然失蹤了,他究竟能否獲發遣散費?

上一篇【勞法小知識】「長期服務金」是甚麼?一文中,我們探討過當僱員的合約達至418(連續性僱傭合約)規定後,僱員須受僱滿5年,並要符合其些資格,才能獲發長期服務金。而同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一樣,但性質完全唔同的「遣散費」是甚麼?

曾有被裁員的打工仔表示,其僱主告之需要等多一會才有資金支付遣散費,於是該員工等了又等,多個月過去,僱主突然失蹤了,他究竟能否獲發遣散費?

首先,基本條件同長期服務金一樣,僱員也是要按「連續性僱傭合約」(418)受僱,但不同的是僱員須受僱滿24個月,並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才能獲發長期服務金:

1.      因裁員而遭解僱;
2.      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
3.      遭停工。

我們常常聽見某些公司因營利下降而需要裁員,這樣員工能否獲得遣散費?勞工法例指明,若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業務、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員工受僱的業務,或在員工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備會縮減,因其中一個原因而需要室裁員,員工便能獲發遣散費。

 

關於停工方面,若僱主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少過一半工作日子有人工,或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超過三分之一的工作日是沒有人工,這便符合停工的定義而可獲發遣散費。但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勞工假)等日數在內。

另外,若打工仔被遣散或遭停工,需要於3個月內向僱主提出書面索償遣散費(建議也需要盡快找尋勞工處或勞工團體尋求協助;若過期需要向勞工處處長申請,並視乎情況而能否成功追討,例如僱主會否失蹤,是否需要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等),而僱主需要在收到員工書面申索遣散費的通知後2個月內支付遣散費。因此,請勿等了又等,請盡快提出申索。

若僱員年資超過5年,假設同時符合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定義,他只可享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個補償。
 
至於「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月薪僱員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x  2/3) *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日薪或件薪僱員 僱員最後工作的 30 個正常工作日中任何 18 天工資(由僱員選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

 
* 款額以港幣$22,500 的三分之二(即$15,000)為上限。僱員亦可選擇以他最後12個月的每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足1 年的服務年期則按比例計算。

而遣散費的款額設有上限,最高金額以 $390,000為上限。

請留意,在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下,僱主有權在僱員強積金內僱主供款的部分,用作對沖遣散費。

作為打工仔,緊係唔期望獲取遣散費,但萬一若發生在自己或親友身上,預先學多一點知識,到時方知有用!往後將與各位讀者分享更多有關勞工法例知識。

 

Location
Created/Updated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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