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兩篇【勞法小知識】簽合約注意(上)及簽合約注意(中)談到簽合約時需要留意個人資料、日期、影印本、職位名稱、工作地點、假自僱等資料。下文將分享其他注意地方。
1. 工資
合約上最基本的條件是清楚列明工資金額(港幣)、出糧日期(每月或每星期出一次)、發放每年特別酬金(雙方及花紅等)的安排等。資料清楚,減少日後爭拗。
2. 超時安排
有些公司關於超時的制度,只列明在員工手冊中,在僱傭合約內沒有寫明若超時是否能補假或補錢,而有些公司的超時制度更是不成交規定。為讓雙方清楚,建議最好列明在合約內,若不能,也需要口頭問清楚並記錄內容。
3. 福利與假期
勞工法例保障了符合418僱員的應有假期福利,若少於418或某些福利是與法例不同(好過法例),為保障兩方,最好列明於合約或員工手冊內。例如第一個月病了病假安排、無薪假安排等。按法例,若沒有列明假期福利,會按基本勞工法例計算。
4. 試用期及通知期
這兩個期是十分重要,但往往會被求職者忽視。好多人以為通知期多數是7日或一個月,而入職頭一個月不用通知期便可即時離職。其實,通知期長短,是公司決定,雖然受制於勞工法例的基本要求,但也可以與法例不同,同時,通知期是被有無試用期而影響的。試過有人誤以為頭一個月不用通知便即時離職,但僱主需要他給予一個月通知,原因是因為沒有試用期也沒有明確規定,便需要給予不少於一個月通知。所以,切勿 “以為”就算,必須事先查問及要求記錄於合約上。我們將有另一篇文章解釋試用期及通知期。
5. 特別條款及備註
最後,打工仔需要留意是合約內有無特別條款或備註?從事保安工作的員工表示,試過合約的內容是中文,但其背後的條款是英文以及較細字體,而僱主也要求立時簽名,不給予副本,僱員在不知情下,若簽名便表示接受當中條款,很客易出事。若發現有問題,應與公司或僱主商討,要求修訂合約或刪除條款,重新訂立另一份新的合約。若不清楚當中內容,可以要求帶走合約,隔天才簽名交回。
總結上述三篇文章,期望各位在簽約前留意清楚,這樣轉工也轉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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