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法小知識】準媽媽放產假須知(上)

「工傷」及「無理解僱」是打工仔較多要面對但又忽略的;除此之外,另一項較少人留意但又會引發較多爭議的法例,便是涉及女性懷孕放產假及生孕保障等。因此,本文將以上下兩部分來探討,一方面是了解產假的發放安排,另一方面是懷孕女性的保障。

「工傷」及「無理解僱」是打工仔較多要面對但又忽略的;除此之外,另一項較少人留意但又會引發較多爭議的法例,便是涉及女性懷孕放產假及生孕保障等。因此,本文將以上下兩部分來探討,一方面是了解產假的發放安排,另一方面是懷孕女性的保障。

有薪產假

女性僱員若懷孕,在產假開始前按418合約(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滿40星期,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產假(包括預產期)的通知,例如出示證明懷孕的醫生證明書等,便能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若放產假前按418合約受僱而工作少於40星期,那僱員只可放10星期無薪產假。而10星期的產假薪酬是過去12個月內的平均日薪的4/5。
 
產假檢查

若懷孕時需要請假做產檢、產後治療或因流產而缺勤,若有醫生證明,可以當病假計算。
 
幾時開始可以放產假?

懷孕僱員在僱主同意下,可以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若僱員無提出要求或未得僱主同意,在預產期前4星期便可以放。若未放產假前已經生左BB,就由當天計起放10星期產假。所以,沒有硬性規定放產假一定係「前4後6」,可以是「前2後8」或「前3後7」。有些公司有彈性,是容許「前1後9」,但對懷孕僱員而言,產前一星期仍要返工,會有點辛苦,以及可能會有早過預產期前出生的情況,因此安全第一,要慎重考慮。

另外,要留意,產假期間遇上的休息日(例如星期日)及勞工假(或公眾假期),是不會補回的。若BB遲左幾日出世,延後的日子,僱主是需要補回給僱員。

稍後將與各位探討交產假假紙須知、調職安排、歧視及僱傭的處理等懷孕保障。

Location
Created/Updated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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