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底下】被送竹篙灣強制隔離檢疫 老細逼放無薪假或辭職 究竟合唔合法?

本港第五波新冠疫情爆發,大批隔離人士需入住竹篙灣檢疫中心,對於「手停口停」的打工仔來說確實無奈。

有網民在facebook訴苦,指早前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隔離14天,因年假早已用盡,上司要求放無薪假或辭職,令他非常無奈,遂求問網民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 

該網民日前投稿至facebook專頁「奴工處」,詢問網民「有冇人曾經被人強制去竹篙灣隔離而冇咗份工?」,他指早前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隔離14天,因而未能上班,由於自己的年假早已用盡,遂主動提出可以遠距離工作,惟「我個位WFH做唔到幾多嘢,而且WIFI好差」,老闆因而要求放無薪假或辭職。樓主不禁問這是否合法,「我都係被動嗰個,我都唔想入營」。

帖文引起網上熱議,不少網民都批評樓主老闆毫無同理心,「你都係配合政府先去咗返唔到工啫」、「既然被隔離係一件被動嘅事,僱主就應該要體恤」;有人就指出隔離令如同病假,公司最多都只可以當病假處理;有網民就建議樓主直接向勞工處投訴,「用僅餘WIFI問下勞工處啦,為大眾你都要博一博」。

根據勞工處就「2019 冠狀病毒病有關僱主和僱員在《僱傭條例》下的責任及權利」指引列出,如衞生署安排在指定檢疫中心進行檢疫的人士,在檢疫期完成後,有關人士離開時會獲衞生署發出入住檢疫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文件內載有接受檢疫的日期和是否有感染情況等,亦會因應受檢疫人士的要求,提供病假證明書。僱員如符合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日數,可領取《僱傭條例》下的疾病津貼。 

勞工處指《僱傭條例》並無就無薪假期作出規定,如僱主因應特殊情況,而必須安排僱員放取無薪假期,僱主應事先就無薪假期的安排與有關的僱員進行磋商及坦誠商議,並考慮個別僱員的需要,以達成雙方均同意的安排。

另外,《僱傭條例》亦訂明,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法定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並須支付僱員應得的賠償。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僱主如無正當理由下解僱僱員,該僱員可以就不合理解僱向僱主提出補償申索。正當理由包括僱員行為、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資格、裁員或其他真正的業務運作需要及法例的規定等。如僱員懷疑被僱主不合理解僱,可聯絡勞工處尋求協助。如未能透過調停和解,則可向勞資審裁處就其補償申索提出聲請,由審裁處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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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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