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位編號: 45747
部門: 香港警務處
職位名稱: 警員
薪酬: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點 (每月28,095元) 至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7點 (每月41,155元) (註 1)
入職條件:
(a) (i)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 (註 2) 或以上成績 (註 3及4),或具同等學歷;或
(ii) 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 (註 5)/E級或以上成績 (註 3及4),或具同等學歷;
(b) (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 (註 5) 或以上成績 (註 4),或具同等學歷 ;
(ii)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 (註 5) 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申請人未能符合所需最低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仍可申請該職位。然而,申請人將獲安排參加公務員考試組舉辦的政府語文考試並需取得合格 (註 4) ﹔以及
(iii) 能閱讀及書寫中文及操流利粵語;
(c) 須符合下列體格標準︰
男性-身高至少163厘米,體重至少50公斤﹔女性-身高至少152厘米,體重至少42公斤,並須通過體能測驗;
(d) 戴眼鏡人士亦可申請,但必須在不配戴矯視工具下,通過視力測驗 ﹔
(e) 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f) 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註 6)﹔以及
(g) 須通過體格檢驗 (包括尿液驗毒)。
註:
(1) 自2009 年4月1日起新聘的警員,在所屬職級服務滿12年、18 年、24 年、30年及36年而工作表現良好,可獲得5個長期服務增薪點,即40,460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8點) 至45,490元 (警務人員薪級表第22點) 。
(2)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及「達標並表現優異(I)」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 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4) 將於本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的學生也可申請﹔申請人如獲錄用,必須在本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5)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6) 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知識。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務員職位時仍未曾參加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或未曾在相關的《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考獲及格成績,仍可作出申請。他們會被安排在招聘過程中參加相關《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職責:
警員需要執行多方面之警務工作,並會被調往不同部門工作,如軍裝部、交通部、刑事部或水警,須遵守警隊條例有關紀律事宜的規定,並要穿著制服、輪班及/或不定時工作,亦可能要在香港特區境外範圍工作。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成功通過試用期者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受聘。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
(c) 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
(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
(e) 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出更改。
(f) 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
(g) 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招聘考試╱面試。
(h)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面試╱筆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
www.csb.gov.hk... 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
(i)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列查詢地址。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340[(3/2013修訂版)])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民政諮詢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www.csb.gov.hk... )下載。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並於信封面註明申請職位名稱。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
www.csb.gov.hk... )作網上申請。以傳真、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的學歷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下述查詢地址。
聯絡地址: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7樓警察招募組
查詢電話: 2860 2860
截止申請日期(日/月/年) : 全年接受申請直至另行通知